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13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振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舒樺 因本院民國114年度基小字第13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8月27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書記官沈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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