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145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苗栗縣後龍鎮公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明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9月2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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