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後龍鎮公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71,4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4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