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0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判處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期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被告之犯罪日期經查均在95年7月1日公佈施行之刑法之後,自應適用新法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5年8月1日│95年9月9日│95年8月3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5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5年度毒偵字││年度及案號│第3801號│第3801號│第380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51號│96年度上訴字第251號│96年度上訴字第251號││實││││││審├────────┼──────────┼──────────┼──────────┤││判決日期│96.03.15│96.03.15│96.03.15│├─┼────────┼──────────┼──────────┼──────────┤│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51號│96年度上訴字第251號│96年度上訴字第251號││決││││││├────────┼──────────┼──────────┼──────────┤││判決確定│96.03.15│96.03.15│96.04.02│││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條第2項│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2月│2月│4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2285號│2285號│2285號││├──────────┴──────────┴──────────┤││編號1、2、3係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