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丁○○、乙○○、丙○○、 鄭遠洋 間因租佃爭議事件,原告起訴並未記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宏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美足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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