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八六號
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百萬元,及自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被告甲○○事進口泰語視聽著作,在全省泰勞較多之工業區或商店,將告訴人公司授權之視聽著作,販售予看懂泰文之消費者,損害告訴人公司之著作權,告訴人公司在全省多家商店查扣之泰語視聽著作,均係被告所提供,被告之行為係故意且情節重大,造成告訴人重大損失,爰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
二、被告末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刑事訴訟部分業據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有判決書可據,依首揭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其假執行聲請,亦失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