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七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如主文所示之保證金,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茲以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羅永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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