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簡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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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一九二號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毛治國 被告戊○○
庚○○酉○○a○○U○○c○○R○○乙○○I○○J○○W○○丑○○Q○○X○○G○○H○○P○○M○○N○○T○○寅○○戌○○○b○○丙○○癸○○地○○壬○○己○○申○○未○○訴訟代理人宇○○被告卯○○
Y○○A○○d○○巳○○玄○○宙○S○○K○○丁○○D○○Z○○乙家工程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O○○被告天○○訟代理人F○○被告黃○○○
甲○○子○○L○○C○○辰○○午○○V○○辛○○E○○亥○○B○○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佳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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