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六О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三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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