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158號原告 蔡瑋倫 被告 王明德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上訴字第1423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吳冠霆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