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軍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軍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軍聲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為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民國99年度矚訴字第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上訴後,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8號判決駁回,再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100年度上更㈠字第4號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100年11月26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9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陳志洋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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