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振益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侵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48號判決改判為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以
102年度台上字第141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於民國
102年6月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5日核准假釋,此有該部矯正署103年9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許文章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奎炫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