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勞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勞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勞上字第38號上訴人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朝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扶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本院102年度重勞上字第3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叁佰零壹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8萬5,95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5,3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何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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