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7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7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3736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崧育上開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4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崧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綠色粉末壹袋(驗餘淨重零點壹玖陸叁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查MDMA,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為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於警詢、偵查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另參以被告犯罪手段、目的、動機及持有毒品之數量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扣案綠色粉末一包,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併與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檢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需檢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24165號被告簡崧育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中山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崧育明知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MDMA之犯意,於民國102年9月初某日,在新北市永和區某處,收受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波比」之成年男子所交付之MDMA1包(驗餘淨重0.1963公克)。嗣於同年10月3日21時50分許,在臺北市松山區○○○○0段000號,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MDMA1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崧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及MDMA1包扣案足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檢察官文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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