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935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德錦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六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一0三年度審易字第三一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修毅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