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08號受刑人 李政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8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19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5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3年9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庚棟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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