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小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
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參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玖仟參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參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二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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