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豐補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傑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彩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琨貿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查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6,607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