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岡小字第73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94年5
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8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9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第1個月以內者,新臺幣
壹佰伍拾元,逾期在第2個月以內者,新臺幣參佰元,逾期在第
3個月以上者,按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