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8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18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一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龔永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美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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