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1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9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賴玉芬┌─────────────────────────────────────┐│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4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林賜賓 │板信商業銀│94年10月31日│72,80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江分││││││││行│││││├───┼─────┼─────┼──────┼─────┼─────┼──┤│002│林賜賓│板信商業銀│94年11月30日│72,80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江分││││││││行│││││├───┼─────┼─────┼──────┼─────┼─────┼──┤│003│林賜賓│板信商業銀│94年12月31日│72,80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