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六號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卅日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六號),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該判決於九十一年一月廿日確定。然其於緩刑前之八十九年十二月廿日更犯妨害自由罪,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廿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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