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張紀文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
被   告 弘茂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瑋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七月七日上午十時三
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由受命法官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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