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張紀文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
被 告 弘茂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瑋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七月七日上午十時三
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由受命法官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