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69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楊文弼
被   告  胡恩義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簡字第699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上午9時2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同年6月11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熙聖
  書 記 官 黃國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參仟肆佰壹拾元自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四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陸仟
肆佰陸拾元自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持卡
至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由原告代墊款,但應於當期繳款截
止日前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
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
循環信用年利率6.75%至19.7%計算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
款,迄民國104年1月27日止尚積欠新臺幣128,458元未清
償。為此爰本於信用卡消費契約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判決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表
、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等為證,堪信為真實,被告雖具
狀辯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惟被告並未具體指出本件
債務有何糾葛,原告之請求有何無理由之處,是其空言所辯
,自無足採。從而,原告依信用卡消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欠款、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國忠
法官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國忠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
合計1,33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