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0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李展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9,971元,應繳
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900元。
㈡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㈢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