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原潮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潮簡字第1號
原   告  杜春揮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
被   告  宋財發
訴訟代理人  劉玟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
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一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
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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