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簡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簡字第97號
上訴人即原告
暨 反訴被告  蕭文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義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6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