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00號
原 告 陳順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孟立中 等5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7
33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5,800元×2027.69平方公尺×80/
7500=341,7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費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