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172號
原 告 許瓊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勝坤 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吳旭堂 之被繼承人(原告未載明,尚不知何人)除戶戶
籍本及繼承系統表,以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若繼
承人有遺漏者,並應具狀追加漏列之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
提出起訴狀。
二、陳報被告吳旭堂之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及其全部遺產之現
值。
三、倘第一項之繼承人再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戶籍謄本,並追加該全體繼承人
為被告。
四、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逐一詳列後陳報本
院。
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