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楊舞俊
訴訟代理人 林漢章 律師
相 對 人 黃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
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
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就本院104年度東簡字第179號
損害賠償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人已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獲准等情,業經其提出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扶助律師接案
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影本
為釋明,並參照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104年7月17日函暨其附
件,聲請人符合法扶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之無資力標準,故
聲請人無資力支付系爭訴訟事件之訴訟費用堪予認定。另依
聲請人起訴之內容,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