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三一八號
上訴人乙○○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五條所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係以被告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前提,被告係完全有行為能力之人,則根本上無法定代理人之存在,自不能以尊親屬或家長名義獨立上訴(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台上字第四0五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甲○○既已成年,且又精神健全,上訴人雖為其父,並非法定代理人,顯無得以獨立上訴之權。乃本件上訴人乙○○竟以自己名義提起上訴,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吳進發法官黃炫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