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五三四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與同案嫌疑人 林志成 、 江啟煌 、 王瑞文 等人,係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零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里鄉○里村○○路○○○號前為警查獲,惟依上開被告等四人於警、偵訊時之供述可知,本件聲請人所據以聲請獨單宣告沒收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九包)實係同案嫌疑人林志成、江啟煌二人同行向綽號「 阿峰 」之成年男子所購得無誤(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三三號偵查卷第二十一頁背面至第二十二頁及第二十七頁),是以上開經警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計九包既均是屬同案嫌疑人林志成、江啟煌二人所有(且渠二人均另有毒品案件由檢察官偵辦中),而非屬本件被告甲○○所有及持有之物,自應在同案嫌疑人林志成及江啟煌二人所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如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或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另行依法處理。本件聲請人徒以被告業經不起訴處分為由,就上開屬同案嫌疑人林志成及江啟煌二人所有及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計九包,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