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中簡上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中簡上字第一八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五0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意圖營利並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起,在台中縣太平市○○里○○○街○號(起訴書及原審判決書誤載為台中縣太平市○○里○○○街○○○號)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營俗稱「六合彩」賭博,並連續提供該處為賭博場所,供不特定之人簽選號碼賭博財物。核對每星期二、四當期之香港六合彩開獎之六組號碼或其重組號碼為準,多次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簽選下注,賭博財物,凡賭客中獎者,可得倍數不等之賭金,未簽中者,所繳之賭資即歸其所有,從中牟利,迨至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五十分許,在上址為獲,並扣得其所有供賭博用之簽注單四十二張、帳單十二張等物。
二、案經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對右揭事實坦白承認,並有簽注單四十二張、帳單十二張扣案可資佐證。事証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普通賭博罪、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被告先後多次上開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原審認被告犯行,事証明確,對被告諭知「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二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注單肆拾貳張、帳單拾貳張均沒收」,並引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項前段、第二條之規定,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略稱原審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莊嘉蕙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