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六五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被告犯強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強強盜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黃松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