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45號
原 告 杜進寶
郭金木
黃明華
葉 朱秀雲
尤林美珍
葉軍進
陳美蓮
黃秀娥
葉忠男
葉林秀卿
杜麗珠
孫柳翠花
蔡美英
蔡淑華
葉秀梅
前1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 律師
被 告 黃林腰
黃蘇牽
葉國明
周榮輝
黃金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
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