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45號
原   告  杜進寶
       郭金木
       黃明華
      葉 朱秀雲
       尤林美珍
       葉軍進
       陳美蓮
       黃秀娥
       葉忠男
       葉林秀卿
       杜麗珠
       孫柳翠花
       蔡美英
       蔡淑華
       葉秀梅
前1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 律師
被   告  黃林腰
       黃蘇牽
       葉國明
       周榮輝
       黃金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
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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