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一七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甲○○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回證影本、戶籍資料、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影本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秀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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