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 律師被告全利台船務代理有限公司即TRINITYSHIPPINGAGENCIESLIMITED
設台北市○○區○○路四段八三號七樓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區○○路四段八三號七樓訴訟代理人陳長律師
黃文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