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八一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熊賢祺
洪明儒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陸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執行羈押,復自八十八年六月十九日起陸續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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