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等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4年度訴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國楨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335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2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書記官馮玉玲通譯黃永先法官陳健順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顗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共同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係「廣豐印刷行」之負責人,於民國93年3月31日上午,前往新竹縣五峰鄉鄉公所辦理「花園村部落環境改善工程」等24項小型工程公開取得報價單招標作業之現場。其為知悉當日上午10時許即將進行上開採購案之相關廠商報價資料,竟於當日9時30分許截止收件後,向正在五峰鄉公所內,辦理「達瑪勒營造有限公司」等24封掛號郵寄投標資料收件登記作業之收發小姐 朱珍貞 ,提出查看上開標單資料之要求,經朱珍貞拒絕後,遂基於犯意之聯絡,夥同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由 朱盛貴 動手拿取置於桌上、屬該管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且應建檔保管存查,不得私自損壞之2包標單文件掛號資料,再將其中1包資料交予該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2人隨即走出五峰鄉公所門口,旋又折返交還1包投標文件。惟因朱珍貞點收時,發覺仍短少1份標單文件,經五峰鄉公所財經課課長 李學智 出面要求甲○○歸還,甲○○始將1包已拆封、毀壞之標單資料交回。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四、附記事項:被告願給付善團體新台幣十萬元。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馮玉玲審判長法官陳健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法院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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