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1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10,8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7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莊淑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