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6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羈押,惟被告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不諱,態度良好。現有高齡老母在家,爰請求准許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嗣處理家務事後安心接受執行等語。
二、經查被告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毒第二級毒品罪,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本案業經終結,被告犯行明確,是上項情事依然存在。聲請人上開聲請,並非具保停止羈押之法定理由,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蘇錦秀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藍友隆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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