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94號聲請人巨靈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書記官莊淑茹┌────────────────────────────────────────────────────┐│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9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巨靈霸科技股份有限│合作金庫銀行 羅東分 │94年4月15日│97,125元│IG0000000│││1│公司乙○○│行│││││├─┼─────────┼─────────┼─────────┼────────┼────────┼──┤│00│巨靈霸科技股份有限│合作金庫銀行羅東分│94年5月15日│106,838元│IG0000000│││2│公司乙○○│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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