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仲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仲訴字第二號
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林益厚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被告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七樓法定代理人黃政哲住同右右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七樓之二,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及原告所舉工程契約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