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四號
原告甲○○住嘉義被告乙○○住嘉義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一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百十三萬零三百五十五元。被告駕車不慎撞傷原告,應賠償原告醫藥費三十三萬零三百五十五元及慰撫金八十萬元。
二、被告聲明及陳述: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等案,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應予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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