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7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於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後,刑法第50條條文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亦即修正後刑法第50條賦予受刑人在該條第
1項但書所規定之四種情況下,得選擇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抑或不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而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自屬法律有變更而有新舊法比較之適用,且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處斷。
三、次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9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5、7、
8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9罪,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本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之聲請書存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準此,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9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4、5、7、8所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解景惠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11│101年06│雲林地院│102年04月│雲林地院│102年04月││││害防制│月│月16日│101年度訴│01日│101年度訴│16日││││條例(│││字第726號││字第726號│││││施用第││││││││││一級罪││││││││││)││││││││├─┼───┼─────┼────┼─────┼─────┼─────┼─────┼─────┤│2│加重竊│有期徒刑7│101年09│本院102年│102年04月│本院102年│102年05月│編號2至3曾│││盜罪│月│月12日│度審易字第│22日│度審易字第│21日│定應執行刑││││││640號││640號││1年│││││││││││││││││││││├─┼───┼─────┼────┼─────┼─────┼─────┼─────┤││3│加重竊│有期徒刑7│101年10│本院102年│102年04月│本院102年│102年05月││││盜罪│月│月09日│度審易字第│22日│度審易字第│21日│││││││640號││640號│││├─┼───┼─────┼────┼─────┼─────┼─────┼─────┼─────┤│4│詐欺│有期徒刑6│101年10│本院102年│102年05月│本院102年│102年06月│編號4至5曾││││月,如易科│月17日│度簡字第│29日│度簡字第│25日│定應執行刑││││罰金,以新││2182號││2182號││7月││││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詐欺│有期徒刑5│101年10│本院102年│102年05月│本院102年│102年06月│││││月,如易科│月17日│度簡字第│29日│度簡字第│25日│││││罰金,以新││2182號││2182號││││││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毒品危│有期徒刑7│102年02│本院102年│102年07月│本院102年│102年07月││││害防制│月│月28日│度審訴字第│31日│度審訴字第│31日││││條例(│││1471號││1471號│││││施用一││││││││││級毒品││││││││││罪)││││││││├─┼───┼─────┼────┼─────┼─────┼─────┼─────┤││7│毒品危│有期徒刑5│102年02│本院102年│102年07月│本院102年│102年07月││││害防制│月,如易科│月28日│度審訴字第│31日│度審訴字第│31日││││條例(│罰金,以新││1471號││1471號│││││施用二│台幣壹仟元│││││││││級毒品│折算壹日│││││││││罪)││││││││├─┼───┼─────┼────┼─────┼─────┼─────┼─────┤││8│竊盜│有期徒刑6│101年08│本院102年│103年01月│本院102年│103年01月│││││月,如易科│月27日│度簡上字第│16日│度簡上字第│16日│││││罰金,以新││506號││506號││││││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毒品危│有期徒刑7│101年12│雲林地院│102年06月│雲林地院│102年06月││││害防制│月│月18日│102年度易│13日│102年度易│28日││││條例(│││字第286號││字第286號│││││施用二││││││││││級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