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立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立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謝立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附表受刑人謝立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11月14日│106年6月12日前某日至│106年6月12日、106年8││││106年6月12日│月2日回溯1個月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5415號│第33391號等│第33391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392號│107年度簡字第382號│107年度簡字第38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12日│107年4月17日│107年4月1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392號│107年度簡字第382號│107年度簡字第382號││判決├────┼──────────┼──────────┼──────────┤││判決│107年5月7日│107年5月7日│107年5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務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651號│第8127號(編號2、3已│第8127號(編號2、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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