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8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許凱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智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楊智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8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許凱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智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楊智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