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34號
原告 江屹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263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4年度簡字第9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錢毓華
法官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