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585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綉珍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