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司簡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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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司簡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台灣聚瀚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榮
相 對 人  許芽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桃園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致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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